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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二中行政问责制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文章录入: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勤政,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遭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

    二、失职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各负其责,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三、本规定适用于泾县二中全体工作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职: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在即时、限时服务的承诺下迅速办理而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离职守,工作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给工作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工作中"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4、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

    5、对群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的;打击、刁难、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6、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责任追究和查处

    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党纪政纪、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罚。同时,责任追究同年度考评、评优及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1、失职错误轻微,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2、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

    3、造成极大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4、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由学校负责人及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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