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勤政,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遭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
二、失职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各负其责,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三、本规定适用于泾县二中全体工作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职: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在即时、限时服务的承诺下迅速办理而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离职守,工作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给工作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工作中"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4、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
5、对群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的;打击、刁难、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6、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责任追究和查处
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党纪政纪、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罚。同时,责任追究同年度考评、评优及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1、失职错误轻微,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2、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
3、造成极大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4、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由学校负责人及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