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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二中一次性告知制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文章录入:办公室   责任编辑:办公室

   1、一次性告知制度指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必须实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

    2、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热情服务,积极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的原则。

    3、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工作人员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向服务对象告知所办理或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需报送材料、收费标准、办结承诺时限等事宜。

    4、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和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时,要清楚地告知服务对象应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办理,并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处理。

    5、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6、当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受理后,由于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而不能办理时,经办人必须将变化情况在办结时限内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7、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按否定报备制规定向领导进行否定报备。

    8、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按责任追究制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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