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工作作风,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工作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项的制度。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
四、对申办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本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及时办理的,应在1天内办结。
五、对群众来信、来人、来电反映有关问题需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申办人对办结时限有另外要求,除确实无法办结的,应向申办人说明外,应按申办人要求的时限办结。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给予充分理由,并解释清楚。
七、对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严格执行。
八、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工作事项,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 诿拖拉。对未按上述规定,因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和相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